(一)建筑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勞務發票的錯誤流程
筆者實踐調研發現,建筑公司掛靠勞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現有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建筑公司與掛靠的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第二步:建筑公司將勞務費用通過對公賬戶轉入勞務公司賬戶,勞務公司扣除稅點費用后,將剩下的勞務款從公司賬戶提出給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銀行卡;
第三步:勞務公司向建筑公司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四步:建筑公司對項目部的民工在銀行開立工資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過自己的本人銀行卡將民工工資匯入民工工資卡;
第五步:勞務公司沒有對項目進行勞務管理,虛列民工工資單做成本。
。ǘ┙ㄖ髽I掛靠勞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收法律風險
1、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條件
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必須滿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條件。即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和物流(勞務流)。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勞務流)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也就是說,一項銷售行為或勞務行為同時滿足,銷售方(勞務提供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方、款項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體,或者說是,滿足“勞務流(物流)、資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滿足“合同流、勞務流(物流)、資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為物流或勞務流中隱含了合同流)的采購行為(勞務行為)的條件,則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可以在增值稅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
2、建筑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的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的規定,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是虛開發票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的規定,掛靠的勞務公司給建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流)、收到了建筑公司通過對公賬戶支付勞務款(資金流)、掛靠的勞務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合同流)和掛靠的勞務公司與建筑公司結算勞務款(勞務流),雖然符合“四流合一”,但是勞務公司沒有參與民工管理,與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其列的民工工資表中的民工不是項目部實際進行施工的民工本人,而是虛列的民工人數和民工名單。
。ㄈ┙ㄖ髽I掛靠勞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管控制度
1、合同管理制度
。1)建筑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風險防控要點
建筑公司或勞務公司必須制定專門的勞務分包合同范本,建筑企業與掛靠的勞務公司簽定勞務分包合同,合同中必須明確載明以下兩點風險防控條款:
一是“民工工資發放辦法”條款。該條款明確約定:建筑企業代發勞務公司農民工工資;
二是“發票開具條款”。在勞務分包合同中的發票開具條款約定:勞務公司給建筑公司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項目)或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建筑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項目)時,必須在勞務發票“備注欄”中標明兩點:
第一、建筑公司代發勞務公司農民工工資××元。
第二、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和項目的名稱。
例如,某建筑公司與掛靠的勞務公司簽定勞務分包合同1000萬元,工程所在地和項目名稱為:江西省寧都縣翠微路橋項目。該建筑公司給該勞務公司6個點的稅費和管理費用,勞務公司給建筑公司開1000萬元(含增值稅),則勞務合同的簽訂要點如下:
一是在勞務分包合同中“勞務人員工資發放辦法”條款中明確“注明建筑企業代發勞務公司農民工工資”。
二是在勞務分包合同中的“發票開具”條款中約定:勞務公司給建筑公司開勞務發票時必須在發票“備注欄”中寫明兩點:建筑公司代發勞務公司農民工工資940萬元;江西省寧都縣翠微路橋項目。
。2)勞務公司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風險防控要點。
首先,勞務公司必須制定統一的勞動合同范本,建筑企業督促勞務公司與每一位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但是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公司必須要給農民工購買社保費用,只有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公司才不給農民工購買社保費用。為了解決社會保險費用的負擔,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第一種情況:勞務公司與農民工之間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即一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一個月不超過96小時的用工合同),勞務公司不繳納社保費用。例如:建筑企業工程項目部的鋼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電暖安裝工、油漆工、外墻保溫工等都是按照小時計算勞動報酬的。因此,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可以與以上勞動者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協議書,協議中約定:每小時的勞動報酬、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用人單位必須給非全制勞動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況:利用零星小額支出稅收政策規定與短期(三個月、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用工且不滿足非全日制用工的農民工簽訂勞務協議或勞務合同,每月控制給農民工勞務結算款在20000元以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文件的規定,小額零星支出的稅前扣除憑證是內部收款憑證:農民工勞務結算單,結算單上寫明農民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手機號碼、勞務款。
第三種情況:勞務公司將長期與其合作的農民工注冊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然后與“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簽訂勞務承保合同,節約社保費用。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賱趧展局付▽iT的部門中的特定人員,在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注冊地的工商部門,為長期與其合作的農民工代理注冊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趧趧展九c注冊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農民工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合同中約定:勞務工程范圍、勞務款結算和支付等事宜。但必須保證每月結算的勞務分包款是3萬元以內。
、蹌趧展局付▽iT的部門中的特定人員為注冊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代理涉稅事宜,在在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注冊地的國稅局代領3萬元以內(由國稅局核定發票金額,在起征點以下不征增值稅)的增值稅發票,用于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做成本。
第四,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指定專門的部門中的特定人員每月代理“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辦理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事宜。
第四種情況、勞務公司與長期與其合作的農民工包括班組長,應該簽訂勞動勞動合同,依法購買社保。
其次,掛靠的勞務公司與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是農民工本人持有,二份是勞務公司持有,勞務公司二份合同中的一份必須交給建筑公司存檔備查。
最后,勞務公司必須將其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制作“勞動合同簽訂名單名冊”,“勞動合同簽訂名單名冊”后附上民工簽字的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二份,建筑企業和勞務公司各持一份。
2、民工管理制度
勞務公司必須加強民工管理,具體的管理制定如下:
。1)勞資專管員做實民工工時考勤記錄和勞務工程計量確認工作。
當勞務公司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時,則勞務公司的勞資管理員或班組長應做好農民工工時考勤記錄工作。
當勞務公司與農民工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時,則勞務公司的勞資管理員或班組長應做好農民工勞務工程量計量工作。
。2)合同管理部門每月核對“民工工時考勤記錄表”和“勞務工程計量表”上農民工名單的真實性。
當勞務公司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時,則勞務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門必須每月依照“勞動合同簽訂名單名冊”上的民工姓名對勞資專管員遞交給合同管理部門的“民工工時考勤記錄表”上的民工姓名進行核對,確保“民工工時考勤記錄表”上名單的真實性。然后法務部門或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在審核后的“民工工時考勤記錄表”上的“核對人”欄上簽字后,將一份“民工工時考勤記錄表”遞交給建筑企業財務部作為代發民工工資的依據;另一份遞交給勞務公司財務部做賬的依據。具體的表格格式如下:
當勞務公司與農民工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時,則勞務公司的合同管理人員必須每月依照“勞務合同簽訂名單名冊”上的民工姓名對勞資專管員遞交給合同管理部門的“勞務工程計量表”上的民工姓名進行核對,確保“勞務工程計量表”上名單的真實性。然后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在審核后的“勞務工程計量表”上的“核對人”欄上簽字后,將一份“勞務工程計量表”遞交給建筑企業財務部作為代發民工工資的依據;另一份遞交給勞務公司財務部做賬的依據。
。3)建筑企業財務部必須給每一位民工在當地銀行開辦銀行工資卡并將工資卡發放到民工手中。
。4)勞資專管員必須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務必在其身份證復印件上簽字確認。
。5)編制每月民工工資表或勞務結算進度表和勞務工程計量表
當勞務公司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時,則勞務公司的班組長或勞資專管員根據“民工工時考勤記錄表”編制每月“民工工資表”,要求民工本人在工資清單上簽字并按手印,一式兩份,一份給施工企業留底備查,一份給勞務公司做成本核算依據。當勞務公司與農民工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時,則勞務公司的班組長或勞資專管員根據“勞務工程計量表”編制每月“勞務款結算表”,要求民工本人在工資清單上簽字并按手印,一式兩份,一份給施工企業留底備查,一份給勞務公司做成本核算依據。
。6)勞務公司財務部每月核對“民工工資表”和“勞務進度結算表”上名單的真實性。
當勞務公司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時,則勞務公司的財務部必須每月依照審核簽字無誤后的“民工工時考勤記錄表”上的民工姓名、工作時間或工程量與“民工工資表””進行核對,確保“民工工資表”上的民工姓名、工作時間或工程量的真實性。然后財務部負責人在審核后的“民工工資表”的“核對人”欄上簽字后,交給財務部負責人簽字后,財務部留一份作為代發民工工資的依據;另一份遞交給勞務公司財務部做賬的依據。具體的表格格式如下:
當勞務公司與農民工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時,則勞務公司財務部必須每月依照審核簽字無誤后的“勞務工程計量表”上的民工姓名、工作時間或工程量與“勞務結算進度表””進行核對,確保“勞務工程計量表”上的民工姓名、工作時間或工程量的真實性。然后財務部負責人在審核后的“勞務工程計量表”的“核對人”欄上簽字后,交給財務部負責人簽字后,財務部留一份作為代發民工勞務結算款的依據;另一份遞交給勞務公司財務部做賬的依據。
。7)建筑企業出納憑審核的“三張表”支付農民工工資
施工企業財務部出納憑每個月審核后的“民工工時考勤記錄表”、“民工工資表”、“勞動合同簽訂名單名冊”,依法將工資打入民工本人工資卡或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
。8)如果勞務公司委托班組負責人發放農民工資,則必須采用以下管理措施:
首先,施工企業必須與代理發放農民工資的班組負責人簽訂代發協議。
其次,必須實行農民工工資發放公示制度。
當勞務公司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時,則勞務公司每月十五日之前在項目部比較醒目的地方張貼上個月的建筑企業民工工資發放的公告,公告中內明確如下內容:民工姓名、工作天數、工資總額、投訴電話、接受投訴的部門負責人(甲方的辦公室和財務部負責人),投訴的時間區間(一般規定7個工作日),民工工資發放代理人姓名。具體的公告格式見如下“附件:工程月份工資發放公告)”:
以上工資實行由班組長: 姓名: 電話: 代發的制度,如有疑問請在本公告之日起的7天之內,向甲方進行投訴,具體投訴部門、負責人和電話公布如下:
接受投訴的部門:甲方財務部、甲方辦公室
接受投訴負責人: 電話:
投訴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此公告!
公告人: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
年 月 日
在規定投訴期間,甲方未收到民工投訴視為無異議,否則,甲方將給予班組負責人罰款10萬元。
最后,必須實行班組負責人代發農民工工工資履約保證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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