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項目,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面的服務,掛靠方向被掛靠方上交管理費的行為。
根據《建筑法規》的規定,轉包、掛靠都是違法的,但在實際生活中,掛靠行為普遍存在,現在的會計準則、相關法律中也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相對完整的流程規定,肖太壽博士利用多年的經驗,為企業總結了以下操作要點,把掛靠業務盡量通過管理行為降低在財務、稅務上的風險。
一、掛靠收入的二種管控策略
1、當被掛靠方收到業主的工程進度款時,絕對不允許先扣下管理費和稅費然后將剩下的資金一次性撥給掛靠人本人。
2、絕對不允許業主直接將工程進度款撥給掛靠人本人,然后讓被掛靠方給業主開具發票。如果業主一定要將工程進度款支付給掛靠人本人,則被掛靠方、業主、掛靠人要簽訂三方委托付款協議。但是必須具體以下條件:被掛靠方拖欠掛靠人資金,業主拖欠被掛靠方工程進度款,三方構成債權債務關系。
二、掛靠成本支出的管控策略
(一)如果本工程需要墊資的情況下,掛靠人從民間借來的資金,一定要先存入被掛靠方的公賬,財務上做借款往來款處理。當業主支付被掛靠方的工程進度款時,被掛靠方必須先償還掛靠人墊出的資金。
(二)如果本工程不需要墊資的情況下,掛靠人因本項目發生的各項成本支出,應該按照以下方法來處理:
1、被掛靠方的財務就應先審核本工程項目支出所對應的合同;
2、根據見票付款的原則,被掛靠方的財務部一定要將發票和合同相互審核看是否相匹配,審核無誤后,經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再進行公對公付款。被掛靠方的財務審核合同的技巧:
(1)一定要審核發票上的摘要欄所寫明的材料、設備的型號、品種、數量、規格與采購合同和項目上材料驗貨確認單是否一致;
(2)審核發票上的稅率一欄載明的稅率與本合同所對應的經濟業務適用稅法的稅率是否一致。
(3)一定要審查采購合同與發票摘要欄載明的材料、設備的型號、品種、規格、技術標準與本工程的工程造價清單上的材料、設備的型號、品種、規格、技術標準是否一致。
2008年11月的解讀——
收取掛靠單位的管理費如何征收營業稅
A公司是一家沒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獨立核算的法人公司。A公司為了開發房地產項目,掛靠在B房地產公司名下,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由于A公司不具備開發資質,所以,由B房地產公司辦理了開發前期的一切立項、規劃、施工審批等手續,土地使用權也在B房地產公司名下。但B房地產公司沒有投入任何資金和物資,實際由A公司實施具體開發。雙方之間簽訂了一個《聯建協議》,協議規定,開發立項的一切手續都由B房地產公司辦理,房地產公司不參與A公司的管理和利潤分配,不與其共同承擔風險。同時規定,項目投資開發后,以B房地產公司名義銷售,不論A公司是否盈利,按建筑面積每平米20元管理費標準上交給被掛靠人-B房地產公司。
主管稅務機關認為,B房地產公司將開發項目轉讓給A公司開發,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因此,房地產公司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收取的管理費,應視同全部收入征收營業稅。
稅務機關的認定是否正確,收取掛靠單位的管理費是否征收營業稅?
從來信反映情況分析,A公司與B房地產公司之間簽訂的《聯建協議》,表面形式上是一種掛靠關系,但從法律形式上看,是由B房地產公司將自己的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在一定時期內,讓與A公司使用并從中收取固定費用的關系。而且單從這個房地產開發項目來看,從購置土地使用權,一直到建成房屋開發產品,整個項目資產始終屬于房地產開發公司。只是在實現產品銷售后,雙方之間再進行固定利益分配。所以,雙方之間的“聯建”過程,也就是房地產企業資產的所有權與A公司的實際經營權的一種分離。那么,這種掛靠關系屬于一種什么關系呢?
我們不妨看看是否屬于承包、租賃關系。承包的基本含義是,單位與經營承包者之間,在保持企業所有制不變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確定責權利關系,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按承包指標范圍,可分為單項承包和綜合承包。承包人與發包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期限、承包的范圍、承包人的保管義務、租金等內容。在承包經營期間內,承包人應擔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發包人及時支付租金。租賃的基本含義是,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者將所出租的財產(物)按照一定的條件、一定的期限交給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納租金;租賃期終止時,承租者將財產(物)完整地返還給出租者,租賃雙方的這種經濟關系要用合同(契約)的形式規定下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無論是承包還是租賃,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只是一種內部合同,不具有約束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承包租賃期間,以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對外發生的債務由承租企業承擔,出租人不得以租賃合同中對債務承擔方式已經有約定為由對抗債權人。當然,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對租賃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的,在出租人或者租賃企業承擔債務后,可以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追償。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A公司掛靠B房地產公司的行為,實際上屬于一種承包租賃關系!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一)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二)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三)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根據上述稅法規定,B房地產公司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收取的管理費,不屬于稅法規定的企業內部的分配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而不是按“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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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以科學管理、推廣建筑行業新技術新措施、做到優質低耗、精心施工,善于奉獻的精神,致力塑造工程與企業的優秀形象、創造一流業績的建筑勞務公司,竭誠為各地建設部門提供優質服務,為合作者提供一個精細平臺,在新世紀里與各界朋友攜手前進,共創美好未來。 |